【协助执行通知书(三)】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有关机关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 规定"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对 的 实施拍卖"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拍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请协助买受人 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横线处填写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产权的买受人的具体名称。
7.本通知书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 强拍〔 〕 号)、《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协三",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三"。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