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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赵XX,女 ,三十四岁,汉族,XX省XX市人,系XX纺织厂工人,住本市XXX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吕XX,男,三十八岁,汉族,XXX市人,系XX机械厂工人 ,住本市XXX路XX号。   为不服XX市XXX区人民法院二零一零年XXX月XX日(80)XX法民字第XX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上诉的理由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 不 断争吵。近年来 ,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 别有所恋,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宿舍,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原判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作主,但订婚后,双方不时约见,彼此相处和谐。结婚时,欢天喜地, 绝无异议,以上事实有亲友XX、XX、、XXX等可证。而且我们结婚已有十二年,生有孩子两人,多年来家庭和睦,这也为邻里所共睹。根据这些事实,怎能认定感情无基础呢?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对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确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当,但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原审缺乏全面调查分析,仅凭一面之词据以为判决离婚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别有所恋,也不是如原判所说“毫无根据”。早在三年前,上诉人已发觉被上诉人与陆XX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转同志及周围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特别是被上诉人由此对我的态度日趋恶劣,其用心显而易见。上诉人去其工作单位反映情况,即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使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以此认定上诉人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与情理不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改弦易辙,抱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上诉人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我们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转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赵XX(盖 章)                                                      二零一零年XX月XX日2
民事法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四十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本市XX电机厂工人,住XX路135弄5号。 被告:张XX,男, 四十五岁,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本市XX服装厂工人,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占用原告租赁的房间,将房间返还给原告继续使用,以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今年一月十五日,我与被告订立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从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一月),租用了被告人所有坐落于本市XX路135弄5号房间两间,一间面积为12平方米, 另一间面积为9平方米,暂付了一年的租金。今年五一,我同爱人一起去原籍探亲时,将两间住房的钥匙交给被告张XX,托张代为照看房间,并表示如张家临时有客可在里面暂住几天。我们五月二十日返家,发现张XX擅自将我放在9平方米的房间里的东西人全部搬入我租用的另一间房里,而他自己已经搬进9平方米这间房里居住。 我们多次同他协商,请他迁出,都遭到他的拒绝。   我租用张XX两个房间并已付一年租金的事实,有张XX于今年一月十五日出具的收到我交付给他的本年度1-—12月份总面积为21平方米的两个房间的房租收据为证。冉XX也能证实这一事实。   我国民事法规对于公民合法的租赁关系是给予保护的。原告与被告张XX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和手续合法,也未过期,现在张XX公然违反合同,原告多次与之协商不能解决,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被告迁出占用的房间,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呈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XX(盖章)                                                     二零一零年九月四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3.房租收据一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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