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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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 检察机构名称 | 受案编号 | 帐号 | 被告人姓名 | 原审刑罚 | 原审罪名 | 被害人请求抗诉日期 | 二审提出抗诉日期 | 是否为被害人请求 | 二审支持抗诉日期 | 二审撤回抗诉日期 |
14 | ××市人民检察院 | 2005-2-1 | 张×× | 判三缓五没收财产20万元 | 职务侵占 | 2004-05-09 | 否 | 2004-05-31 | |||
15 | ××市人民检察院 | 2005-2-2 | 刘×× | 判二缓二 | 职务侵占 | 2004-05-09 | 否 | 2004-05-31 | |||
16 | ××市人民检察院 | 2005-2-3 | 李×× | 判三缓五没收财产20万元 | 职务侵占 | 2004-05-09 | 否 | 2004-05-31 | |||
17 | ××市人民检察院 | 2005-2-4 | 姚×× | 判三缓四,没收20万元 | 职务侵占 | 2004-05-09 | 否 | 2004-05-31 |
二审判决日期 | 二审判决结果 | 改判罪名 | 改判刑罚 | 下级院提请抗诉日期 | 提出抗诉日期 | 撤回抗诉日期 | 判决日期 | 判决结果 | 改变判决罪名 | 改判后刑罚 | 案情摘要 |
2004-06-30 | 撤消原判 | 六年,没收20万元 | ××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在承接热扎薄板工作过程中,该公司第一工程处材料组组长张×与李×串通,共谋截留热扎板工程计划钢材进行贩卖,并约定按比例分款.同时,李×与驾驶员王×商议,由王变卖所截留的钢材. | ||||||||
2004-06-30 | 维持原判 | ××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在承接热扎薄板工作过程中,该公司第一工程处材料组组长张×与李×串通,共谋截留热扎板工程计划钢材进行贩卖,并约定按比例分款.同时,李×与驾驶员王×商议,由王变卖所截留的钢材. | |||||||||
2004-06-30 | 撤消原判 | 四年,没收财产15万元 | ××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在承接热扎薄板工作过程中,该公司第一工程处材料组组长张×与李×串通,共谋截留热扎板工程计划钢材进行贩卖,并约定按比例分款.同时,李×与驾驶员王×商议,由王变卖所截留的钢材. | ||||||||
2004-06-30 | 撤消原判 | 判三缓四,没收10万元 | ××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在承接热扎薄板工作过程中,该公司第一工程处材料组组长张×与李×串通,共谋截留热扎板工程计划钢材进行贩卖,并约定按比例分款.同时,李×与驾驶员王×商议,由王变卖所截留的钢材. |
附注 | 办案单位 | 办案部门 | 归档号 | 承办人 | 填报人 | 报出年月 | 人数 | 年 | 抗诉机关 | 原审法院 |
该案由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区人民法院医审判决存在定性,量刑错误. | 市检察院 | 公诉处 | 任×× | 谢×× | 0 | 0 | ||||
该案由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区人民法院医审判决存在定性,量刑错误. | 市检察院 | 公诉处 | ××× | 谢×× | 0 | 0 | ||||
该案由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区人民法院医审判决存在定性,量刑错误. | 市检察院 | 公诉处 | 任×× | 谢×× | 0 | 0 | ||||
市检察院 | 公诉处 | 任×× | 谢×× | 0 | 0 |
录入窗口:录入窗口用来做为信息维护更新界面。 |
报表:报表实现信息数据的格式化打印输出。 |
报表:报表实现信息数据的格式化打印输出。 |